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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已廢止法規
名稱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收費標準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收費標準依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
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訂定,95年12月27日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
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及收費標準,96年1月2日公布施行。
102年11月11日第五屆第七次定期大會決議,102年12月4日德市議字第
1020001226號函八德市民代表會同意備查。
102年12月13日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府法濟字第1041822841號公告廢止

第一條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
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凡申請使用本公墓墓園及納骨堂者,應依本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第三條  
使用本公墓墓園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墓基使用費包含墓碑、刻字、墓穴挖掘安裝、植草等,本縣縣民使用費
為新臺幣九萬元整,設籍本市市民減半收費。
二、現役軍人因公或作戰演習死亡運回埋葬使用墓基者,應免費供其使用,但
以本所指定墓基為限,不得任意選擇。
三、本市列冊有案第一款低收入戶及在本市死亡無人認領之屍體,得免費供其
使用;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死亡者其使用費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再為減除二分
之一收費。但以上之申請,均以本所指定墓基為限,不得任意選擇。
凡設籍外縣市市民,其收費標準,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加一倍收費。 
第一項第二、三款資格申請收費優待並應各檢具因公作戰演習死亡證明或低收
入證明,否則不予優待。

第四條  
凡設籍本縣縣民使用本公墓納骨堂收費標準如下:
一、奉厝於地下室者,每櫃新臺幣四萬元整。
二、奉厝於第一樓者,每櫃新臺幣四萬元整。
三、奉厝於第二樓者,每櫃新臺幣三萬八千元整。
四、奉厝於第三樓者,每櫃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整。
凡設籍本市市民得依前項各款規定減半收費。
凡設籍本市之現役軍人因公或作戰演習死亡遺骸或骨灰使用本公墓納骨堂者,
應免費供其使用,但以使用第三樓為限,如申請其他樓層者應依據前項規定繳
納二分之一使用費。
凡本市市民遭逢重大意外事故者縣府來函公文含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者、天然災害死亡者及在本市死亡無人認領之本市市民屍體、獨居無親屬、或
其他特殊可憫者,得免費供其使用,但以使用第三樓為限,如申請其他樓層者
應依前項規定繳納二分之一使用費。
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市民使用納骨堂時,第一款低收入戶得免費供其使
用;第二、三款低收入戶優待其依照收費標準減除二分之一。但以上之申請均
以第三樓為限,如申請其他樓層者應依據第二項規定繳納三分之二使用費。
凡設籍外縣市民,其收費標準,依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加一倍收費。
凡本市市民遭逢重大家庭變故於同一戶籍內親屬無謀生能力並檢附相關證明,
得酌減使用費並限使用第三樓為限。
本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七項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
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其他經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第五條  
設籍鄰近大安公墓所在地大安里十一鄰至十五鄰、大竹里八至十三鄰滿一年之
里民,死亡後使用本公墓墓園或納骨堂,得依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死亡者之使
用費標準辦理。

第六條	
申請人因故無法於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埋葬或進堂時,得申請展延,展延
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取消使用權。

第七條	
申請人因故未能辦裡埋葬或進堂時,得自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內申請全額退費,
逾七日至原預定埋葬或進堂當日前申請退費者,每件應扣手續費新台幣二千
元。申請人於原預定埋葬或進堂日後至展延日止,仍未辦理埋葬或進堂而提出
申請  退費時,退還所繳費用四分之一,逾展延日不予退費。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收費標準表
                公墓(土葬)	    納骨堂	
		             地下室及一樓  二樓   三樓
第一款低收入戶   免費     13333元   12667元  免費
二、三款低收入戶 22500元    13333元   12667元  9000元
一般       45000元    20000元   19000元  18000元
桃園縣縣民    90000元    40000元   38000元  36000元
外縣市民     180000元    80000元   76000元  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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