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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已廢止法規
名稱
桃園縣楊梅市樹葬實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府法濟字第1041822841號公告廢止

一、為配合推動環保多元葬法設置樹葬專區,依據桃園縣楊梅市公墓及納骨塔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樹葬,申請者必須將先人火化並將經研磨再處理之骨灰裝入環保容器。埋葬穴位由桃園縣楊梅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除骨灰、環保容器之外,不得放入任何物品,申請人不得挑選穴位。基於土地利用及回歸自然,本所得重複使用該區域,家屬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骨灰埋葬後,家屬不得自行或要求起掘穴位。
三、樹葬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第五公墓樹葬專區「楊梅市生命紀念園區-桂花園」。
四、申請所需證件:
 (一)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二)申請人(亡者之配偶或親屬)身分證影本、印章。
 (三)委託第三人代辦時,應檢具申請人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四)火化再研磨證明正本一份。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備妥上述文件資料後於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5時)至本所社會課辦理(桃園縣楊梅市大成路2號)。
(二)申請人或受託人填寫樹葬申請書。
(三)每次樹葬人數最多以為二十位為限。
(四)當次報名登記時間於樹葬日前三日截止。
六、實施作業說明:
(一)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處理後,裝入本所提供之環保容器。
(二)實施樹葬由本所通知依指定時間位置埋入。
(三)每次樹葬日期統一由本所指定擇一吉日舉行安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
(四)指定日期家屬不克前來,需樹葬骨灰由本所代為埋葬,事後家屬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樹葬區域係採循環利用,嚴禁私自設置標幟或設施,並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
七、使用樹葬專區收費標準(死亡時設籍):
(一)、本縣縣民:免費。
(二)、外縣市民: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八、本要點應報桃園縣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九、本樹葬專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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