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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已廢止法規
名稱
蘆竹市第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山腳里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
蘆竹鄉公所99.12.20蘆鄉公字第0990047672號函備查
蘆竹市公所103.11.10蘆市公字第103004594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府法濟字第1041822841號公告廢止

第一條    目的
為有效管理暨運用回饋金,促進地方和諧,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源
本辦法依據『蘆竹市第十八公墓公園化暨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辦理。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
為落實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確實有效執行,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請求,於每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召集山腳里全體里鄰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選舉產生管理委員組成蘆竹市第十八公墓及納骨塔村里回饋金管理委員會。
前項管理委員名額為十一名,並由委員互選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管理委員需為蘆竹市山腳里之公民,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管理委員會會議主席。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執行祕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計畫研擬與執行等相關業務。
管理委員會所需行政業務管理經費由該年度回饋金總額勻支百分之四,作為執行祕書每月新台幣貳仟元兼職業務酬勞、行政作業文具費、管理委員會開會餐點茶水費用及其他行政上必要之開支。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主任委員應於每年十一月前召開定期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於前年度回饋金運作執行情形提出報告說明,並且將本年度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計畫案提交定期會議中討論研議通過,陳報市公所核定後執行。
管理委員會因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應親自參加,不得代理。

第五條    回饋金經費來源
回饋金經費由市公所編列預算柒拾萬元支應;其動支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條    回饋金之管理暨運用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蘆竹市農會存摺帳號。
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學生獎助學金及營養午餐之補助。
二、急難救助。
三、公共設施之興建管理及水電、維護費用。
四、社區、社團舉辦活動之補助。
五、行政業務管理經費。
六、教育文化活動之補助。
七、各項公益活動之補助。
八、社會福利之補助。
九、基層建設經費。
十、班隊及老人年度會員會費之補助。

第七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依第四條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市公所同意備查後生效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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