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台內民字第0920073805號令發布生效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台內民字第095017907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10231900號令發布修
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為「殯葬管
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並修正全文,自101年7
月1日生效
一、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務三年以上。但本一定規模要件修正前,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具一定規模,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
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得不受限制。
二、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三、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
四、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
五、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
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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