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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殯葬法規
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5 日府民儀第 104 0044572 號令訂定 並自 103 年 12 月 2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桃園市政府府民儀字第 1130369441 號函修正第 3~5、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殯葬設
 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特設
 置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四)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諮詢事項。
 (五)本市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派兼)
 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四、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民政局派員辦理。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出席委員
 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依第二點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備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列文件
 三十五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
 其他相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審查表及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或諮詢事項,委員得請相關人員提出說明。必要
 時,得經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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