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 日府民儀第1090244761號令訂定並自發布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本市殯葬服務業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第三次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第四次違規: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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