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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殯葬法規
名稱
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50206608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
        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四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於五日前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轄區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使用道路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
        回復原狀。

第五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保持交通順暢,
        於適當距離裝置警示燈,確保交通安全,且不得影響
        居住安寧。
        搭棚之鐵柱、樑木、鋼管、桌椅或其他器物,不得超出
        棚外。

第六條  因天然災變、重大事故,或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之必要,轄區警察分局得廢止核准或變更原核准之時間、
        處所。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經轄區
        警察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仍
        未辦理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
        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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