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府民儀字第1040194407號公告廢止
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因地震災害發生致有罹難者時,罹難者遺體(以下簡稱遺體)相關處理,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作業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圖(請見最下方連結):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三、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關。
(二)本府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親)屬、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三)本府衛生局、本府環保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四)本府社會處: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五)本府民政局:
1.聯繫本縣公立殯葬設施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本縣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協助安置等事宜。
3.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四、第二點第一款之前置作業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應辦理本縣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殯葬禮儀服務業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等事宜。
五、第二點第一款之初步處理及通報如下:
(一)如發現遺體需儘量保持現場完整,並即通報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
(二)遺體應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三)發現災害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殯葬主管機關。
六、第二點第三款之遺體相驗認領程序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應詳細檢查、照相及紀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及遺物。如罹難者無家(親)屬或家(親)屬所在不明或家(親)屬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本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如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外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如罹難者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如為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本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關檢體,經採集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建檔。
(四)本府警察局及所屬分局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本縣公立殯儀館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提供服務。
七、第二點第四款之遺體安置程序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應聯繫本縣公立殯葬設施,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請本縣公立殯儀館或督導民間合法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等情形,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必要時得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由本府向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得視遺體安置處理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並由本府衛生局及本府環保局督導所屬機關確實進行該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三)本府民政局應督導本縣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並即時移送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俾供辨識認領。
(四)本府民政局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八、第二點第五款之遺體火化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應督導公立火化場,儘速安排並即時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得協調私立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九、其他事項:
(一)如為災害嚴重、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程等情形之需要,本府民政局得適時規劃辦理聯合奠祭、火化後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宜。
(二)如有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本府民政局或本縣鄉(鎮、市)公所應積極協助,並轉介本府社會處辦理其救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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