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有關民間習俗撿骨存放於「家族墓」及「墓厝」,應如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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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 1. 殯葬管理條例並無「家族墓」及「墓厝」之定義。 2. 所謂「家族墓」及「墓厝」申請係以是否符合骨灰︵骸︶存放設 施之規定辦理。依前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骨灰(骸)存放 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 放設施。」同條例第七條規定,殯葬設施申請設置,應備文件報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完竣亦應備具相 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啟用。 3. 「家族墓」及「墓厝」設置,不得違反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後段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 。」其立法意旨為節約土地資源,如撿骨再行土葬,不惟耗費有限之 墓地資源,亦妨礙舊墓之更新,故明文禁止。違者,得依第五十六條 規定處罰之。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內民字第091000766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