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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問題

問題 外縣(市)殯葬服務業者若至本市營業是否需備查?
解說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 設立之直轄市、縣 (市) 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 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但其設有營業 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 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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