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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問題

問題 民眾申請濫葬起掘遷葬,當地區公所可否核發起掘許可證明?
解說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骨灰(骸)之存放或埋藏,應檢附火化許可證 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區主管機關或 其授權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準此,基於解決 問題立場及考量便民原則,申請人得檢具相關事實認定證明,向區公 所提出申請。 (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台內民字第0920002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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