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112年消費警訊 |
---|---|
內容 | 1. 華夏仁本禮儀服務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麗緻桃園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46巷6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 南興殯儀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南興生命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56巷2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1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3. 桃殯豐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桃殯豐緣圓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56巷28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2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4. 芸祥殯葬禮儀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芸祥佛堂(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40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3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5. 尊榮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悅海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27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4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6. 奉祥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奉祥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25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5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7. 展誼企業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孝澤園安靈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9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6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8. 佛緣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佛緣苑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20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27日府民儀字第1120325289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7萬5,000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9.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國寶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899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8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0. 至善園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至善園會館(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227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9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1. 富貴吉祥企業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豐田會館(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300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A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2. 環天企業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福靈園會館(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312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250345B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3. 蓮花企業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蓮花會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46巷7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1月1日府民儀字第1120302608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4. 廣天寺未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新收骨灰(骸)存放單位(桃園市中壢區青松街70號),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5項規定,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於112年6月9日府民儀字第1120154079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勒令停業及停止新收骨灰(骸)存放單位,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5. 薪傳生命禮儀提供非法殯葬設施-禾軒薪傳國際事業(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2段366號2樓)供民眾骨灰罐暫厝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9日府民儀字第1120155669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6. 宏松生命禮儀企業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貨櫃屋改裝(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188號旁巷口內)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7月26日府民儀字第1120204640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7. 大愛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大愛生命紀念會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182號)供民眾告別儀式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8. 天堂路生命會館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天堂路生命會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276號)供民眾告別儀式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5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4萬5千元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19. 皇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追仁廳、追遠廳、追憶廳(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310號)供民眾告別儀式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4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0. 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啟航安靈室(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189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6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1. 通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通天會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232號)供民眾告別儀式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1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2. 晶品禮儀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玥詠會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276之1號)供民眾告別儀式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3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3. 閻航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英豐園安靈室(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256號)供民眾告別儀式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9月13日府民儀字第11202521712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6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4. 千順禮儀企業社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御蓮坊企業社(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260巷52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2日府民儀字第1120273731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3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5.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奉祥中壢會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154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16日府民儀字第1120284554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3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26. 奉祥有限公司提供非法殯葬設施-奉祥中壢會館(桃園市中壢區培英路154號)供民眾安靈使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9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月16日府民儀字第11202845541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3萬整,並自即日起停止提供消費者使用非法殯葬設施,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