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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標題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樹葬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17.04.13
訊息內容 一、依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第2項,為配合推動環保多元葬法設置樹葬專區,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申請樹葬,申請者必須將先人火化並將經研磨再處理之骨灰裝
入環保容器。埋葬穴位由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指定,除骨灰、環保容器之外,不得放入任何物品,申請人不
得挑選穴位。基於土地利用及回歸自然,本所得重複使用該區
域,家屬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骨灰埋葬後,家屬不得自行或要
求起掘穴位。
三、樹葬地點:桃園市楊梅生命紀念園區(原第五公墓)樹葬專區。
四、申請所需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正本1份。
(三)申請人(亡者之配偶或親屬)身分證影本、印章。
(四)委託第三人代辦時,應檢具申請人委託書(如附件二),受
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五)火化再研磨證明正本1份。
五、申請手續〔(一)、(二)、(三)、(四)請分段對齊〕:
(一)申請人備妥上述文件資料後於本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
至12時,下午1時至 5時)至本所民政課辦理(桃園市
楊梅區大成路2號)。
(二)申請人或受託人填寫樹葬申請書。
(三)每次樹葬人數最多以20位為限。
(四)當次報名登記時間於樹葬日前三日截止。
六、實施作業說明:
(一)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處理後,裝入本所提供之環保
容器。
(二)實施樹葬由本所通知依指定時間位置埋入。
(三)每次樹葬日期統一由本所指定日期舉行安葬。
(四)指定日期家屬不克前來,需樹葬骨灰由本所代為埋葬,
事後家屬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樹葬區域係採循環利用,嚴禁私自設置標幟或設施,並
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
七、本實施計畫應報桃園市政府備查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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